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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4日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阳政办发[2008]88号)文件,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政策作出调整。

文件规定:2008年没有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其门诊医疗费的补偿标准为当年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对2008年没有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的补偿工作,从200941日开始启动,主要采取定点备案、定点计帐、月月支付的办法。

其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是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必须在20092月底前结束2008年参保居民医保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业务,并2009320日前将2008年城镇居民住院备案情况及统筹基金支付情况,按规定登记造册后,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备案;

二是2008年没有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填写《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院备案表》一式2份,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其中一所二级以下的定点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医疗费统筹的定点医院,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备案;

三是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选择定点医院的信息,书面反馈给有关定点医院;

四是参保居民在选择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定点医院记明细帐,次月由负责管辖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定点医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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